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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广元市利州区阳光工程办公室关于申报2011年度阳光工程培训机构的公告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作者:lzadmini…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11-7-22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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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广元市阳光办《关于2011年阳光工程培训机构认定的通知》精神,我区2011年须重新认定阳光工程培训机构。现就申报2011年利州区阳光工程培训机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 一、认定原则 (一)县初审,市审核,省认定,部备案; (二)面向社会,公平竞争; (三)贴近农村,方便农民; (四)自愿申报,专家评审。 二、认定条件 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: 1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; 2、愿意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农村劳动力培训任务; 3、具备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必要的教学实训条件、食宿条件和专业教师; 4、具备较强的农村劳动力组织招生能力和相关培训经验; 5、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,方便农民接受培训; 6、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,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。 7、熟悉利州区“三农”情况,了解利州区农民科技文化知识现状,在利州区开展过农业实用技术培训。 三、认定程序 (一)区阳光办面向社会发布公告。 (二)自愿申报的培训机构,按照公告要求向区阳光办提出申请,并报送相关材料。 (三)按照《广元市2011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机构认定评审标准》,区阳光办成立专家评审组进行初审,其结果向社会公布。 (四)区阳光办将初审结果以正式文件上报市阳光办;市阳光办审核、汇总后报省农业厅;省农业厅统一认定、汇总上报农业部备案。 四、报送材料和受理机构 报送材料:1、申请书;2、按《广元市2011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机构认定评审标准》需提供的资料;3、申报单位认为需报送的相关资料。(注:装订成册,一式三份) 报送时间: 受理机构:利州区阳光工程办公室。 五、认定时间 利州区阳光办于 附件:《广元市2011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机构认定评审标准》 附件: 广元市2011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机构认定评审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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